严格遵守房地产开发资质代办管理规定
房地产开发资质代办分为一,二,三,四资格和暂行资格。经建设部批准的资质之一,由省,自治区,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的两级及以下资质。
一是行政许可的依据
1,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”第29条;
2,“城市房地产开发与管理条例”(国务院令第248号)第八条第九条。
二,房地产开发资质代办行政许可条件
根据“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条例”(建设部第77号),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条件:
1,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;
2,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管理5年以上;
3,近3年,总建筑面积完成30万多平方米,或累计完成了相当数量的房地产开发投资;
4,连续5年建设项目质量合格率达100%;
5,前年房屋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,或完成房地产开发投入相当可观;
6,建设,结构,财务,房地产及相关经济类专业管理人员职称不低于40人,其中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,持有证书全职会计人员4人:
7,工程,金融,统计等业务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中级职称;
8,配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,销售商品房实施“住房质量保证”和“住宅使用手册”制度;
9,没有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。
三,房地产开发资质代办申请材料目录
房地产开发业务材料声明如下:
1,房地产开发企业级资质申报单(一式三份,盖印公章);
2,房地产企业原资格证原件复印件。如果由原发证机关收回,还必须提交副本;
3,营业执照复印件(盖印公章);
4,公司章程(公章)
5,企业资本核算报告和上年度财务报表(原件或复印件盖章);
6,法定代表人,总经理办公室的文件副本,企业经济技术,财务等负责人的文件和文件副本的证明文件,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副本须盖印公章;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计划审批文件(盖印公章);
8,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后三年完成了文件的验收或者备案(原件或复印件,原始存放单位公章);
9,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(盖印统计部门公章和单位印章);
10,“住宅质量保证”,“住宅使用手册”(加盖公章)和报告的执行情况。
四,房地产开发资质代办行政许可手续
资质审查程序为:
1,申请人首先到当地省,自治区,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部门申请提交相关材料;
2,各省,自治区,直辖市房地产行政部门的申请材料一审,原审,提交初步审查,初步审查和所有申请材料提交给建设部;
3,建设部审查,作出行政许可决定;授予许可,在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发放,提供资质证书。
五,房地产开发资质代办行政许可期限,严格遵守房地产开发资质代办管理
1,试用期为20个工作日。
2,建设部自收到初步意见和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;例如负责部长的批准,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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